营运车辆发生事故,能否向肇事方主张停运损失?近期,永泰法院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调解一起涉及网约车停运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前调解按下纠纷解决“快进键”。
2024年8月,网约车司机张某驾车运送乘客途中被林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勘验认定,本次事故应由林某承担全部责任。后张某的营运车辆进厂维修4天,张某向林某主张车辆维修期间,无法从事乘客运输业务产生的停运损失,但林某主张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并拒绝赔付。双方协商不下,张某遂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林某赔偿车辆维修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出行费等共计2204元。
法院调解:永泰法院收到张某的起诉材料后,经立案审查发现本案法律关系明晰,诉争金额不大,双方调解意愿较强,于是将案件移交至永泰法院诉非联动中心,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线上调解。
承办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重点核查张某网约车是否有合规的“双证”,释明只有合规的网约车才可以得到停运损失赔偿,并将张某提供的证件通过平台上传给林某查看。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各自让步,就调解协议内容细节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签署调解协议,由林某一次性赔偿停运损失费1100元。协议签署后,林某即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当事人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停运损失指的是交通事故导致营运车辆驾驶人不能正常使用车辆营业丧失的可预期利益,属于一种间接性财产损失。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来说,停运损失应依据营运车辆停运时间和日均停运损失计算,在具体计算时,要综合考虑车辆驾驶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具体情况而定。
然而,并非所有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都能获得赔偿。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因此只有两证齐全的网约车主张停运损失的,才得以支持。
对于肇事方而言,停运损失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而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中一般都约定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但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如果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反之,则应由肇事方自行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建议广大网约车车主依法运营、持证上岗,主动留存运营收入记录,若发生交通事故可作为主张停运损失的证据。要遵守诚信原则,确定合理的停运时间,及时修复受损车辆,尽量避免损失扩大。赔偿责任一方要积极确认商业险合同条款和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举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交通参与者都要规范驾驶行为、安全文明出行,共同减少道路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