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眼,从检已经25年,经我手办理过的案件大多已记不太清楚了,但公诉的一起刑事案件却让我至今记忆犹新,那是一个未成年人团伙抢劫案件: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8个未成年人采取语言威胁、搜身、殴打的手段,在放学路上、游戏厅等地抢劫在校学生现金、衣服、自行车等共5次。案情并不复杂,但为了获取其中一个孩子小伟的年龄证明,我们颇费了一番周折。
案件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作为承办人,我们按程序提讯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小伟时,看着他瘦小的身体,稚嫩懵懂的脸庞,让人有些不敢相信他已经涉嫌犯罪。经审讯,小伟说自己的出生日期是1988年12月24日,与案卷中的户籍年龄1986年2月12日不相符,是阳历日期还是农历日期,小伟自己也说不清楚。但根据小伟所说的日期,在作案时间上,恰好是在14周岁左右。
小伟的年龄证明成了定罪量刑的关键,因此必须查清楚他的实际出生日期。第二天,我们来到了小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经过户籍员的一番查找,户籍卡上的登记日期为:1986年2月12日,与卷宗上的日期一致,但比小伟说的出生日期大了两岁,主要证据出现矛盾,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
我们立即将情况反馈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马上派出刑侦队的韩队长与我们组成调查组,一起负责调查。我们一行来到小伟所在的村组,找到村组干部,询问小伟的一些基本情况。小伟是一个不幸的孩子,几年前,父亲在市场卖水果时,与人发生口角,被人打伤后去世,他与母亲和弟弟生活在一起,一家人生活拮据。
关于小伟年龄,村干部只记得他是14岁左右,具体日期也说不准。村干部说本组的接生婆也许记得小伟的出生日期。东打听西打听,总算找到了接生婆,但她年事已高,记不清是否接生过这个孩子,只能说出她接生的孩子,谁家的孩子出生得早,谁家的孩子出生得晚。没有获取到新证据,我们只得回去另想办法。
眼看案件期限就要到了,不能再拖了,必须想办法排除矛盾。韩队长提议,在户籍改革那年,农村户籍移交公安机关管理时,原始的户籍资料村上应该保留着,我们可以去村上找原始资料,也许能找到孩子的出生登记日期。
办案组又来到孩子所在的村组,找到本村干部说明了情况后,他说:“户籍改革从村上向派出所移交时,因工作量很大,登记出错的地方也很多,不一定能证明你们的问题。”他边说边将我们领进村里的档案室,室内罩满了蛛网灰尘,户籍册层层叠叠,堆得像小山一样。我们三人整整找了大半天,总算找到小伟的户籍册了。结果,不幸让那位村干部言中了,小伟原始户籍记载的日期,比派出所户籍上的年龄小了3岁,登记为:1989年2月12日。
小伟的出生日期接连出现了三个不同的版本。难道真的查不清楚了?如果按照现有的户籍证明作为有效证据,从程序上讲,直接将小伟起诉到法院也是可以的。但是,既然已经发现了证据中的矛盾,我就不能让案件这样进入到下一个程序,职责不允许我这样做,作为一个母亲,我也不能这样做。
我们只好又一次来到小伟的村子,想看看是不是之前遗漏了什么线索。村组小队长看着我们顶着烈日来回奔波,也积极帮我们想办法。闲聊中,他突然想起来,小伟出生的那一年,镇上妇幼保健站开展了一次免费接生活动,为他们村那批六七名育龄妇女接生过,其中就有小伟的母亲。镇上当时在村里摸底登记了,可以去那儿试试看。
这个信息让我们非常兴奋,立即来到了镇政府,找到妇幼保健站的工作人员,说明了我们的来意。工作人员有些为难地说:“已经过去那么多年了,恐怕很难找到了,再说每年的资料也不一定全保留……”我的心一下子凉了半截,但还是打起精神对他们说:“这份证据牵涉到一个孩子的前途命运,一定要费心找!”保健站的工作人员只好把我们带进资料室,我们一份一份仔细清点查找,唯恐漏掉了任何一份名单。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在妇幼保健站查到的《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卡》及《接生手术登记表》上,我们找到了小伟母亲的姓名,上面还有小伟父亲的签名,这份资料清楚而详细,准确记载着小伟的家庭住址和孩子的出生时间:1989年2月12日,我们如获至宝,立即提取复印,让工作人员签字盖章。
这份来之不易的证明材料,还原了孩子真实的出生日期。参照当时最高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证明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认定可以作为认定小伟年龄的证据。根据这份证据,小伟前4次作案是在14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参与作案只有一次,可以为他争取缓刑,让他返校继续读书。案件公诉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量刑建议,对小伟适用了缓刑,他回到了学校,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这件案子让我十分感慨:在我们看来可能是一件普通案件,但对当事人的影响可能是一辈子。所以,为党分忧、为人民司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办好每一个案件。